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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5-10-28    来源: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参保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 

    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 

    2、未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现包括: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离退休待遇;企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地社会保障养老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等。 

    (三)特殊缴费人员界定: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2、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人员。 

    二、参保登记 

    (一)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请参保缴费。 

      (二)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对参保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录入参保缴费信息。 

    (三)县经办机构将经审批的参保信息报送指定银行,同时委托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银行存折,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告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费。银行存折用于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或领取养老待遇。 

    (四)县经办机构在收到银行到账信息后,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进行确认。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一)个人缴费 

    1、个人年缴费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县人社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201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见附件1)。 

    2、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未按期缴费的,逾期不予补缴。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由县人社局、财政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 

    4、从2012年7月起,参保人员入伍服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原新农保参保人员,从2008年7月起,其入伍服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凡具备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前,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后方可参加。 

    (二)政府补贴 

       1、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每年给予补贴。市财政按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补贴50%,县、镇财政补贴50%。 

  各镇(开发区)完成或超额完成县政府当年下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承担;完不成下达任务的,补贴由相应的镇(开发区)财政承担(按目标任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续保及新增参保目标任务完成的确认以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应缴纳的保费解缴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为准,新增参保目标任务完成的确认以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保费解缴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为准。 

      2、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各镇(开发区)完成或超额完成县政府当年下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除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补贴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支付;完不成下达任务的,不足部分由各镇(开发区)财政支付(按当年度各镇(开发区)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发放总额计算)。 

      3、定期公布标准:政府缴费补贴和养老金补贴最低标准,由县人社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定期公布(2012年度政府 

  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见附件1,2012年1月起养老金补贴最低标准见附件2)。 

    (三)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镇(开发区)、村(社区)集体可对缴费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镇(开发区)、村(社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四、个人账户管理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每年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到账计息,从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实际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补贴资金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原新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2012年6月30日前按原利率计息,2012年7月1日后按新利率计息。 

    上一年度末(6月30日)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群,个人缴费由县、镇财政各补贴50%,办理参保登记后,审核确认时间视同政府补贴到账。  

    五、养老待遇支付 

    (一)申领条件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条件:《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县户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自2012年7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计发标准: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按定期公布的计发标准执行。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定期公布的计发标准执行。 

    缴费年限养老金:2012年7月起,每缴费1年,缴费年限养老金据计发标准按月增加。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三)办理手续: 

    1、待遇申领: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符合享受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 

    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录入申领基本信息,盖章后将《基础养老金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审核后报县经办机构。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将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核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上报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审核后上报到县经办机构。 

    2、待遇审核:县经办机构在收到申领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情况进行审批。 

    3、待遇发放:县经办机构对申领资料审核无误后,委托银行制发银行存折,并发放到老年居民手中。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六、制度衔接 

    (一)与原新农保的衔接 

    《办法》实施后,原新农保参保人员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原养老待遇领取人员:2012年1月起, 60周岁以上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含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新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领取。2012年1月1日后到达60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新标准计发。《办法》实施前55周岁至60周岁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仍按原新农保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标准计发。 

    (二)与原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衔接 

    《办法》实施后,原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1月起,60周岁以上人员按新标准发放。《办法》实施前55周岁至60周岁已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标准计发。 

    (三)与企保的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1、居民养老保险转企保: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申请表》(宁居保表五),可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首次参加企保人员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续保人员从本人续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既有居民养老保险又有企保的人员: 

    (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与征地社会保障的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土地被征用后,应纳入征地社会保障,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缴费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停止发放。 

    (五)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接 

    1、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当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不愿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3、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按月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同时发放。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外市迁移: 

    1、参保缴费人员户口迁居南京市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南京市外,其基础养老金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本市迁移: 

    1、缴费人员户口在南京市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区(县)经办机构。 

    2、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户口在南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养老金仍由原户籍所在区(县)按原标准发放。其保险关系不作变更,需更改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信息。 

    3、参保人员在县内户口迁移的,需变更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其他不变。 

    八、退保及一次性结算 

    (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进入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工作、参加企保满15年、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征地社会保障以及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县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待遇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县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存储、管理,并将所得利息记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原新农保基金结余资金从2012年7月1日起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原新农保基金中统筹基金结余部分优先用于做实原新农保个人账户。 

    (三)各级财政应将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将筹集的资金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县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征收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及其他收入,月末应将收入户当期收入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用于接收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资金。年末应将当年度收入户、支出户所产生的利息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县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在每季季末做好当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对账工作,形成《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账表》。 

    (六)县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于社会化发放日前将应发放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划拨到县经办机构设立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4-6月,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各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或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认证手续。 

    (二)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前来办理认证的,可预约村(社区)劳动保障站、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认证手续。 

    (三)逾期未办理年度认证手续的,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补办年度认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十二、其他 

    (一)县经办机构每月应将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信息系统数据库与企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征地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二)参保缴费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其养老金按办理时的标准计发,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已领取基础养老金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待遇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恢复养老待遇领取,其养老待遇从刑满次月发放,不补发。 

     (三)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办理流程

    1、参保流程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待缴费存折发放后,在每年应缴城居保规定时间内,逐年缴费。

    

      十一、设定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文 

    

    办理地点:各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双牌石村   15951029168  57462014

     毛公铺村   13813092263  57465774

    孙家巷村    18936860267  57464274

     张家村    18761637179    56608074

     骆山村     18752052230    57416774

     沈家山村   13327739883    57464674

     沙塘庵村   13905186527    57464774

     孔  镇村   18601408804    57412614

     中杨村   15996435942    57412014

     吴村桥村  13814135201    57418725

     乌飞塘村  13770900808    574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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