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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政策调整情况告知书
日期:2016-07-13    来源: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位重点优抚对象: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字[2016]2)文件规定,从2016310起实施新医疗办法,主要调整如下,特此告知。

  1、定额门诊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中的孤老,年度补助金额从600元提高至300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年度补助金额从400元提高至2000元。

  3)、区分了企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机关事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机关事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不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政策,企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要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划入其医保个人账户。

  注:需要报销门诊费用的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发票,自行到药店购药的发票不予认可。

  2、门诊大病、住院治疗补助标准: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门诊大病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区人民政府按以下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中的孤老,补助比例从80%提高至95%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从50%提高至85%

  3、按新农合参保标准补助对象:

  根据文件精神,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当年度新农合参保标准给予补助。(是否为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以人社部门核实的为准,凡是经查有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此待遇)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优待:

  (一)未按规定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赔偿责任者确无能力赔偿的除外)。

  注:本医疗办法中的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无配偶、无子女且无法定赡养人的优抚对象。孤儿是指未满18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的优抚对象,如果年满18周岁时仍在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阶段学习的(军校等国家提供全额补助的院校除外),年龄放宽到该阶段学习毕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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