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例如,以风干猪肉冒充裸牛肉干销售。应当认定相关食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的以假充真产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予查处的以假充真商品,进而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当优先适用。所以,对于将无标签的乙种食品冒充甲种食品销售的以假充真行为,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
将乙种食用农产品冒充甲种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以假充真行为,虽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制对象,但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对象。《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所以,对于将乙种食用农产品冒充甲种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行为,应当根据其有无标签,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